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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例(网站收录)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5/6/20 20:57:48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为报复被害人美某某(女),将先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偷拍美某某露脸的裸体视频命名为含有校名、被害人籍贯等信息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该视频在境外第二个黄色网站上的浏览量达2.3万余次。经鉴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了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均未露脸)42部,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9000余次。经鉴定,上述42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美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为追求性刺激,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42部(均未露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行为的定性及程序适用问题。其一,关于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分。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播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私密淫秽视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亦损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侮辱罪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上传视频的主观意图,以及视频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被害人身份。若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变态欲望等目的,将他人私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视频恶意上传至互联网,导致其人格尊严、名誉受损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被害人露脸隐私视频标注特定明确信息及具有侮辱性的敏感词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公然实施侮辱行为,浏览量达2.3万余次,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其二,关于公诉程序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本案中,从被告人李某实施网络侮辱的动机目的来看,是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出于报复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且为吸引关注,还对私密淫秽视频标注敏感性侮辱词汇,犯罪动机卑劣;从行为方式来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容易被反复转载,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且该行为本身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传播范围和危害后果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今后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情形,本案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此外,本案由被害人报警引发,公安机关已对包括网络侮辱在内的犯罪事实全面侦查取证,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罪名在内的两罪,符合公诉条件。被告人的网络侮辱行为同时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犯罪,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处断原则而适用侮辱罪。在这种情况下,若再让被害人自行维护权益,不仅需要承受内心创伤,还要耗费精力和时间,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另行启动诉讼,难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可能导致其他类似案件被害人望而却步。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出发,本案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同时构成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的网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案适用公诉程序是妥当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裁判要旨1.对于在互联网传播他人私密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准确界分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恶意上传至互联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以侮辱罪定罪处罚。2.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对于传播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刷单返利类诈骗
2025/6/20 12:50:41
刷单返利类诈骗仍是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诈骗类型,主要以招募兼职刷单、网络色情诱导刷单等复合型诈骗居多。诈骗分子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充值越多、返利越多”诱骗受害人做任务,再以“连单”“卡单”等借口诱骗受害人不断转账。此类诈骗发案量和造成的损失数均居首位,受骗人群多为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及无业人员。江苏徐州男子曹某被人拉入一微信群,发现群内有人发红包就抢了几个红包。随后,群里有人发链接诱导其下载App,声称进入高级群可获取更大收益。加入所谓高级群后,曹某发现群内成员都在发收款到账截图,便在群管理员诱导下开始刷单。曹某连续做完多单任务领取佣金后,全部提现至银行卡中,正当其想继续做任务赚钱时,群管理员称其将做的任务是组合单,必须完成4单才能提现。曹某按照要求陆续加大投入后,群管理员以“操作失误”“账号被冻结”等为借口,诱骗其向指定账户累计转账42万元。因返现迟迟不到账,曹某遂发现被骗。
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2025/6/19 20:54:32
诈骗分子在社交、游戏平台发布买卖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点卡的广告,以及免费、低价获取游戏道具、参加抽奖活动等相关信息。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以私下交易更便宜、更方便为由,诱导其绕过正规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或诱骗受害人参加抽奖活动,再以操作失误、等级不够等理由,要求其支付“注册费”“解冻费”“会员费”,得手后便将受害人拉黑。江苏镇江男子王某通过手机游戏交易App出售自己手游账号时,收到一诈骗分子冒充的“买家”添加好友,双方私聊后商定以830元交易该账号。随后,诈骗分子发送一张含有二维码的虚假交易截图,谎称已经下单成功,让王某扫码联系官方客服确认。王某扫码进入虚假平台后,被所谓客服以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方式诈骗6000元。
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
2025/6/19 20:54:15
诈骗分子通过在婚恋、交友网站上打造优秀人设,与受害人建立联系,用照片和预先设计好的虚假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长期经营与其建立的恋爱关系,随后以遭遇变故急需用钱、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并根据其财力情况不断变换理由提出转账要求,直至受害人发觉被骗。上海虹口男子武某在网上结识了自称刚大学毕业的女子杨某,双方很快在线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后的8年里,杨某多次利用网络照片骗取武某信任,虚构母亲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等悲惨家庭情况,利用武某的同情心不断索要钱财。直至武某发现杨某手机号关联账号上发布的照片与其不是同一个人,遂发现上当受骗,累计被骗160余万元。
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类诈骗
2025/6/19 20:54:00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以受害人涉嫌洗钱、非法出入境、快递藏毒、护照有问题等为由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配合调查并严格保密,同时向受害人出示逮捕证、通缉令、财产冻结书等虚假法律文书,以增加可信度。为阻断受害人与外界联系,诈骗分子通常要求其到宾馆等封闭空间配合工作,诱骗其将所有资金转移至所谓“安全账户”,从而实施诈骗。江苏无锡女子杜某在家中接到自称是无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的视频电话。视频中,一身着制服的假“民警”称杜某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需要其配合调查。杜某按照要求下载会议软件进行屏幕共享,配合该“民警”核查银行卡内的资金情况。该“民警”称杜某需要将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指定的“安全账户”内,才能证明清白。其间,为证明资金流水正常,该“民警”还让杜某通过银行贷款15万元,一并转到“安全账户”内。被家人发现后,杜某才意识到被骗。
普法推荐
传播淫秽物品罪【色情网站】
2025/6/21 05:18:22
根据《刑法》第364条,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可构成本罪。行为方式包括:1. 建立淫秽网站或论坛;2. 在社交群组分享色情视频;3. 提供淫秽资源下载链接。关键认定标准是传播数量:淫秽视频40个以上、图片400张以上或实际被点击量2万次以上即达立案标准。若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更重。提醒:即使未收取费用,分享“福利资源”也可能触犯刑法。(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5/6/20 13:09:18
根据《刑法》第285条,本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关键点在于:第一,侵入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保护的特定重要系统;第二,主观上需为故意;第三,即使未实施数据窃取或破坏,单纯侵入行为即构成犯罪。该罪名强调对国家核心信息安全的前置性保护,任何利用技术手段突破防火墙、绕过安全认证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侵入其他非特定系统但获取数据或造成危害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罪名。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5/6/20 05:12:58
该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针对非法获取非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的行为。常见形式包括:利用漏洞窃取用户数据库、通过木马程序监控键盘输入盗取密码、非法爬取受保护的商业数据等。与侵入罪的区别在于:侵入特定系统即构成前罪,而本罪需实际“获取数据”且对象为一般系统。技术手段不影响定性,无论是暴力破解还是APT攻击,只要未经授权获取数据即违法。量刑依据数据价值及危害程度,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5/6/20 05:12:25
《刑法》第286条明确定义三种行为构成此罪:1. 删除、修改、增加系统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 删除、修改、增加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该罪核心在于行为导致系统实质性功能受损或数据异常。例如:黑客篡改服务器配置导致服务瘫痪、植入勒索病毒加密用户文件、恶意删除数据库关键内容等。需注意,即便未造成物理损坏,但对系统逻辑功能或数据完整性造成重大影响的,即符合犯罪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危害国家安全罪(网络形态)——颠覆政权与间谍行为的数字延伸
2025/6/19 21:20:33
《刑法》分则第一章多项罪名涉及网络行为:1. 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网络煽动分裂国家);2. 间谍罪(向境外提供涉密数据);3. 为境外窃取情报罪(黑客攻击政府系统获取情报)。典型行为包括:在境外网站策划“颜色革命”、收受境外资金在境内散布政治谣言、渗透关键基础设施窃取数据等。该类犯罪侵害国家根本利益,最高可判处死刑。(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反诈知识科普
常见诈骗类型与防范指南
一、电信网络诈骗高频类型:
刷单返利诈骗 :以“兼职刷单”为名诱导垫资,初期返利后卷款消失。防范建议:拒绝“高佣金”诱惑,警惕非正规平台交易(案例:2023年某市学生被骗5万元)。冒充公检法诈骗 :伪造通缉令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防范建议: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可拨打110核实。AI换脸诈骗 :利用AI技术伪造熟人视频要求转账。防范建议:通过其他渠道(如当面或原号码)二次确认。二、防骗核心原则:
“三不一多”原则 (公安部指导):不轻信陌生信息、不透露个人信息、不随意转账、多核实对方身份。紧急应对措施 :若已转账,立即拨打110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注:案例均引自《国家反诈中心2023年度报告》,内容仅供参考。
法律政策与法规
反诈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反诈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核心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二、关键政策解读:
“断卡行动” (公安部部署):对非法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行为实施五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禁开新卡等惩戒措施。《网络安全法》第44条 :禁止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的信息,违者最高处100万元罚款。声明:本文为法律条文摘要,具体适用以司法机关解释为准。完整法规请访问 最高检官网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