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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站收录于:2025/6/20 05:12:25
《刑法》第286条明确定义三种行为构成此罪:1. 删除、修改、增加系统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 删除、修改、增加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该罪核心在于行为导致系统实质性功能受损或数据异常。例如:黑客篡改服务器配置导致服务瘫痪、植入勒索病毒加密用户文件、恶意删除数据库关键内容等。需注意,即便未造成物理损坏,但对系统逻辑功能或数据完整性造成重大影响的,即符合犯罪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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