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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站收录于:2025/6/19 21:16:13

《刑法》第287条之一将三类预备行为独立入罪:1. 设立诈骗网站或通讯群组;2. 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如制毒方法、招嫖广告);3. 为诈骗发布虚假信息。例如:建立“刷单兼职”群组诱导诈骗、搭建虚假投资平台页面、在论坛批量发布赌博链接等。该罪名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害,只要为实施犯罪而利用信息网络即可成立,是刑法对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体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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