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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站收录于:2025/6/19 21:15:35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构成此罪。具体包括:1.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2.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银行卡、第三方账户);3. 提供广告推广、信息传递等帮助。典型场景包括:出租出售银行卡为诈骗团伙洗钱、搭建钓鱼网站、开发诈骗APP等。该罪重点打击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帮凶”,主观上需“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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