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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网站收录于:2025/6/19 21:13:35

《刑法》第285条第3款专门打击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包括:1. 制作销售黑客工具(如漏洞利用软件);2. 编写传播木马病毒;3. 提供远程控制服务;4. 教授侵入方法。即使提供者未直接参与攻击,只要明知他人用于非法侵入或控制系统,并提供程序或工具即构成本罪。例如:开发“免杀”木马、运营钓鱼网站生成平台、出售0day漏洞利用代码等。该罪名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产业链,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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